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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曝出了一则亲生母亲因为管教孩子,将自己8岁的女儿绑在树上打死的新闻。母亲因过失杀人罪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法院的解释母亲没有杀人的故意,其动机只是管教孩子,而且有自首情节,并获得了家人的谅解,故予以轻判。有些相关的新闻,还提到了国内其他地区类似的案件,都是孩子失去了生命,而大人只被判几年缓刑。杭州类似案件的一位法官,还振振有词地说,原来是一个幸福的四口之家,失去了一个亲人,如果再重判,就会失去另外一个亲人。似乎这样案件国内的量刑尺度就在几年缓刑这样一个分寸了。大量网友的评论,认为判得太轻,导致了这样的事情一直不断发生。
恰巧就在差不多的时间,美国一例类似的案件由陪审团裁定有罪。那是一起奶奶惩罚撒谎的9岁的孙女在后院跑步,直到孩子晕倒,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件。那么这一起跟前述国内案件十分相似的案子,在美国会怎么判呢?如果重判,能重到什么程度?读者不妨先大胆猜测一下。
(美国的辩护人出庭,都是衣冠整齐的,疑罪从无,不能给陪审团一个负面印象。可是这位奶奶出庭,身上挂了重刑具,警方一副如临大敌的架势。)
事件发生在2012年,地点是美国的阿拉巴马州,当时那位奶奶46岁。经过三年的准备,地检署以一级谋杀罪(capital murder)起诉。定性谋杀,就已经不是过失杀人的考虑了,而以一级谋杀起诉,在美国的法律框架下,就是说如果陪审团认定有罪,那么量刑的时候可以适用死刑。这是能够起诉的罪名里最严重的一个选择了!
当事人可以辩护,那位奶奶和她的律师用了很多办法。比如孩子的爸爸在国外工作,主要是奶奶在带孩子;奶奶非常爱这个孩子,绝不会去故意伤害她;奶奶只是要给孩子一个教训,让她跑步、捡院子里的柴禾,并没有虐待孩子。辩护律师还提到目击证人当时都没有出面制止,说明情况并不是很危险等等。谋杀案是由12人的大陪审团来判定有罪无罪的,要求全票通过才能判有罪。有的谋杀案,庭审完毕以后,陪审团要讨论几天、甚至几个星期才能有结论。可是这个案子,3个半小时就出了结论,有罪。就是说,在这12名做陪审团的普通公民眼里,这个奶奶就是犯了一级谋杀罪。判定有罪,最后的量刑就只有两种可能了,死刑或是终身监禁永远不得假释。星期一要开庭做一个“案中案”的审判,由陪审团决定要不要建议死刑,但是量刑的最终权力,在法官手中。
(出事的地点,院子大到快能跑马了。)
当时事件在场的还有小女孩的继母,她没有制止奶奶的行为。孩子跑了三个小时昏倒以后,是继母打电话叫的救护车。这样不制止的行为要承担责任吗?继母现在以谋杀罪的罪名被关押,另案审判。前面广东8岁女孩的案子,孩子的爸爸、爷爷都在旁边,就能看着孩子挨打。幼小的孩子是需要有人来保护的呀,看着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孩子虐待致死,被以谋杀起诉,这也是毫不含糊的一个做法。要点明一个小节,现在的继母继父已经不是灰姑娘时代的概念了,美国重组家庭的数量应该不比“原配”的少了,是社会常态,一般人们处理得也不错的,所以不要往“继母”就不好方面去联系。
(孩子和继母)
虽说两国的法律体系不同,但是人性的成分应该是相通的。孩子的生命是那么的脆弱,孩子的心灵是那么的天真,他们还偏偏完全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在现代化的文明社会里,能够保护孩子的,就是法律。美国被称作孩子的天堂,未成年保护法一点都不含糊,涉及伤害孩子的案件,就没有小案,就是要由检察署提起公诉的刑事案。虐待一个天真无邪的孩子致死,特别如果孩子还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这是多么惨绝人寰而又令人发指的行为呀。什么爱着孩子呀、为孩子好呀、后悔呀、自首呀、取得家人谅解呀,或许都成立,可是绝对不应该改变事情的性质,否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何谈起!
的确,重判之后再失去一位家庭亲人是悲剧的。美国的案子,由于案件涉及的双方当事人特殊,旁听席里来的全都是自己的家人。宣判有罪之后场内一片哭声,还有亲属捂着脸哭着跑出去,辩护人的丈夫也是拥抱着他们的一个女儿失声痛哭。可是,这是犯罪应该付出的代价,否则就还会有丧心病狂对孩子下狠手的大人。
祖国的花朵呀,生活在今天如此强大的祖国,就偏偏得不到祖国手中最强大的武器——法律的有效保护。
来源:王青博士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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