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父亲为首
  清教徒家庭理论的基础是,家庭中各成员的权威是有次序的。他们的态度可简单总结为:丈夫和父亲为首乃是圣经的命令;他们进而以一种负责的方式来规范“为首”的本质。
  家庭中各成员的权威次序是指,首先,丈夫和父亲为首,对家里发生的事负有责任,也有责任使家中最要紧的事务顺利运作。清教徒接受了路德和加尔文所确立的有关教义。加尔文写道:“让丈夫治家,做妻子的头。让女人温柔地顺服他的要求。”路德说:“妻子的确应该在丈夫的带领下生活;凡他吩咐命令的都应做到。”
  与上述观点类似,清教徒也相信丈夫和父亲应该为首。威廉·珀金斯写道:“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威,二人成为一体,丈夫也是妻子的头。”托马斯·加泰科指出:“丈夫是头,妻子是身体。”
  在清教徒看来,“丈夫为首”是比照“基督是教会的元首”而来的。这并没有给丈夫带来一张特权票,而是带来了责任;并未授予丈夫颐指气使的权利。在约翰·罗宾逊看来,丈夫特别需要两样东西,即“爱……和智慧”。他对妻子的爱必须“像基督爱教会一样:在质上要圣洁,在量上要宏大。”托马斯·加泰科也说过类似的话:“妻子的主要责任……是顺服,男人的主要责任是爱。”
  对清教徒而言,为首并不意味着暴政,而是基于爱的领袖风范。本杰明·瓦兹沃思写道,好丈夫应“使他对她的支配尽可能轻松柔和,并尽力让她爱他,而非让她怕他”。在塞缪尔·维拉德看来,好丈夫掌家应“使妻子感到‘以他为首’是一件令人欢乐的事;不感到被奴役,却感到自由和荣幸。”
 妻子∕母亲的地位
  在清教徒理论中,与“丈夫为首”相对应的是“妻子顺服”。威廉·埃姆斯写道:婚姻犹如一个“互相帮助的团体”,“夫妻之间的这种相互帮助在所有基本原则事物上都应该如此,只是要尊重夫妻之间的差异,即丈夫应该治家,妻子应该服从”。一位清教徒传道人说:妻子的任务是“操持家务,而不是指使丈夫”。
  清教徒在讨论妻子顺服时常说这是上帝在圣经中的命令。在威廉·高治看来,“虽然丈夫与妻子似乎没有分别,但既然上帝明确吩咐顺服,就应该遵守”。托马斯·加泰科写道:妻子应“承认丈夫是她的头”,另一位清教徒牧师指出:“上帝……命女子顺服丈夫。”
  这里的顺服是什么意思呢?根据清教徒所下的定义,这里的权威次序是指分工上的,而非价值上的次序;是一种管理家庭的方式,而非对一个人价值的评估。约翰·罗宾逊设想:上帝创造男女在灵性上平等,“自从造天地以来,她并没有比他从本初的良善堕落得更多”。但在婚姻中,二人中只能有一个人拥有最终权威,因为“分歧将会出现,其中一位必须让步于另一位;上帝和人的天性将这种权威赋予男人”。在罗伯特·克列佛看来,妻子应“服从丈夫,认他为自己的头,这样他们就可以成为一体,实现婚姻必须达到的目标”。
  当然,妻子必须自觉主动地顺服。如果丈夫不得不强迫妻子顺服,那么他们已经先输了。也许这就是清教徒传道人经常呼吁妻子服从丈夫的上原因。他们用各样方式表达这一呼吁。约翰·温思罗普说:基督徒妻子的顺服是“她的荣誉和自由。……犹如在基督权威之下教会所拥有的自由。”加泰科劝告妻子们应当“在圣洁的智慧和敬虔谨守中……认丈夫为……她的头”。清教徒的所有这些陈述都强调,妻子的态度具有决定意义。
  和加尔文一样,清教徒将属灵上的平等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加以区分。丈夫和妻子在属灵上是平等的。然而作为一个社会机制,他们之间的权威有次序之分。罗伯特·伯尔顿用以下的话来描述属灵上的平等:一个人的“妻子有着和他自己一样尊贵的灵魂……灵魂无性别。”罗伯特·克列佛将属灵上的平等和分工上的次序结合了起来,写道:“夫妻……都有永生,在这点上他们是平等的。”但“涉及治家和决定权就有不平等了。”
 权柄模式实际上如何运作?
  让我们来探究一下上面我所勾勒的理论在清教徒中是如何实际运作的。丈夫为首并不意味着妻子是奴仆。约翰·唐内姆(John Downame)对此讲得很清楚,他写道:上帝“赐妻子予丈夫,不是作奴仆,而是作帮手、顾问和安慰者”。清教徒定义夫妻关系最常用的语言是称妻子为助理。加泰科称妻子为丈夫的“帮手或助理;不仅是配偶,而且是帮手;不仅是伴侣,而且也是助理。”
  对清教徒而言,妻子顺服也不意味着女子不如男子聪慧。有些清教徒对此有所争议,但并非所有人都如此。塞缪尔·托谢尔(Samuel Torshell)写道:“女子有能力达到男人可以达到的最高水平的进步和最大的荣誉。
  先后次序并不意味着妻子不能和丈夫争论。塞缪尔·维拉德指出,只有当丈夫的观点符合圣经时,妻子才应该顺服他;丈夫“应提供足以令她信服的理由才能使她完成自己的责任并服从他,除此以外他没有任何权威或强制她的权利”。他还说:“在争论一件事是否恰当时”,妻子比任何下属都“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夫妻之间甚至有责任互相劝告:“为更好完成那些基于爱及职责所做之事,他们应选择最适当的时机彼此责备。”
  清教徒相信,家庭生活中的责任有许多范畴,在其中某些范畴里,妻子拥有权威。例如,妻子仅次于丈夫∕父亲,对孩子和佣人拥有权威。在塞缪尔·维拉德看来,“上帝将这些权威授予她们;丈夫应该予以允许……因为虽然丈夫是妻子的头,她却是家庭的头”。塞缪尔·塞沃尔(Samuel Sewall)在日记中写道:他将家庭财务委托给妻子,因为她“在处理事务上比我更有才能”。
  此处涉及的原则,借用约翰·弥尔顿的话就是:“如果她比丈夫更谨慎机敏,而丈夫也自知如此”,丈夫的权威就有了“特殊例外,因为此时一条更自然、更高的法则发生了效力,即智慧较多的人应管治智慧较少的人,无论男女。”威廉·高治说:“要管好一个家,在许多事情上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更有才能。”他举例说明夫妻双方都有这种情形。
  实行这种优先次序并不是说女人不可对男人进行敬虔上的教导或属灵上的劝勉。关于这一点,一位清教徒作者写道:“女人可以、也必须在私下里凭爱心忠告他人;她们也可以私下里劝诫、责备男人。”切斯特的牧师拜菲尔德指出:
  “当他的意志违背上帝的意旨时,她在属灵和敬虔事务上‘就不必臣服于他’……再说一遍,她不必无条件地臣服于他;如果她确定自己开口所反对的事情是有罪的、有害的,就可以谨慎地责备并劝诫她的丈夫。”
  综上所述,虽然丈夫为首、负一家之责,但对日常事务的照看,夫妻应分享权柄。威廉·高治写道:“治家通常……是夫妻双方的职责。”威廉·珀金斯视丈夫为“主要家长”,妻子是“副家长,不仅在职份和权柄上,也表现在对他的建议和忠告上”。
本文选自《入世的清教徒》,杨征宇译,群言出版社,标题系编者加。
作者利兰·赖肯 (Leland Ryken)是惠顿大学的英语文学教授,他自己创作和参与编辑了多部作品,其中已译成中文的有《圣经文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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